中国轻工行业综合服务平台>标准服务>政策法规

工业通信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2017-12-08 来源:

[打印本稿][字号 ]

 

 

工业和通信业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制工作。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标准报批以及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相关司局分别负责所辖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的计划建议,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提出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部相关司局提出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的建议。

第六条 相关司局负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审核、论证、协调和汇总后,将相关材料科技司。相关材料包括: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及电子版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及电子版;

(三强制性国家标准草案及电子版;

(四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五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及电子版(包括申报项目总数及行业分布、领域划分等情况,法律法规依据及配套措施、与国外技术法规对比分析的情况,对行业管理的作用,与相关司局和外部的协调情况等);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科技司对相关司局提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后,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及项目建议书在站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公示结束后,科技司对收到的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反馈至相关司局,并适时组织召开由相关司局等单位参加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协调会。对涉及两个或多个司局的标准项目,由项目提出意见司局先行进行协调,对经两次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项目,相关司局将项目清单及两次协调纪要书面送科技司,科技司将组织进行协调。对涉及外部委的标准项目,由项目提出司局先行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项目,相关司局将项目清单、协调情况说明及司局意见送科技司,由科技司组织协调。经科技司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项目,科技司将提交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经协调后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科技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审。未参加评审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条 通过评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科技司报送部领导审批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立项

第十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工作按照“随时受理、定期上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 科技司收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后,将其转发至相关司局。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  相关司局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委托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行业协会或有关单位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可组织生产、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工作组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  强制性国家标准草案完成后,相关司局应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发送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  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结束后,相关司局组织对有关意见进行处理,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  强制性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由相关司局组织,应采用会议审查。会议组织方应至少在会议审查前半个月,将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  相关司局可委托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审查,也可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用户(消费者)、科研、检验大专院校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审查。

第十  由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审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赞同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反对票数不得多于全体委员的五分之一(含),方可视为审查通过。由有关方面专家和代表进行审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参加审查会的专家和代表人数需超过15名(含),单一利益相关方的人数不得多于参会人数的五分之一(含),赞同票数须超过参会人数的四分之三(含),反对票数不得多于参会人数的五分之一(含),方可视为审查通过。

第十  强制性国家标准审查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对有关情况和意见做出说明,并给出结论性意见,会议纪要应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审查通过的,相关司局应根据审查意见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审查未通过的,相关司局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五章 标准报批

  相关司局将完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及有关材料送科技司。相关材料应包括:

(一)报送函(包括报批标准的总数及行业分布、领域划分等情况,法律法规依据及配套措施、与国外技术法规对比分析的情况、对行业管理的作用,与相关司局和外部委的协调情况等)及电子版;

(二)标准申报单及电子版;

(三)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

(四)报批标准计划来源、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汇总表及电子版;

(五)标准报批稿及电子版;

(六)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七)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电子版;

(八)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九)国外技术法规或国际国外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十)强制性标准(涉及贸易)通报表;

(十一)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说明专利的处理情况,并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科技司对相关司局提交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报批要求的,报部领导审批后,将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在部网站上公示一个月。不符合要求的,科技司将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及有关材料退回相关司局。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结束后,科技司将公示意见反馈至相关司局进行处理。

公示没有意见或公示意见已经协调一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及有关材料,由科技司报送部领导审批后,送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涉及贸易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外通报,对外通报反馈的意见由科技司转相关司局负责处理。

 

章 附则

条 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部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