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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共建管理办法

2017-06-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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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

共建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共建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一项国家级行业自律活动。为进一步深化和提升服务水平,发挥轻工行业协(学)会、中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和规范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发展,提升集聚质量和水平,维护共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营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特制定《中国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共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共建标准

(一)标准的制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权有关行业协(学)会、中心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行业的相关标准,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轻工行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审定,并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二)标准基本内容:

1、具有行业优势,在国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特色区域优势。

1)已形成稳定的专业化生产及销售中心,以某一行业领域或产品为龙头,形成相关配套行业互相协调发展,并具有三年以上行业发展基础。

2)市场成熟度较高,辐射面较广,主导产品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

2、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处于区域经济重要地位。

3、具有知名的品牌群体和突出的龙头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先进水平。

4、注重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5、注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6、创新精神突出,对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拉动作用。有长远发展规划及切实可行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方案。

7、区域内企业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讲诚信,不生产、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

8、企业具备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以上八项基本内容各行业协(学)会、中心依据行业实际情况和授名分类,制定详细的定量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内容要求见附件三)。

二、共建内容

(一)共同培育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及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心根据全国行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布局和产业政策,会同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标准的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进行辅导和培育;地方政府须在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的土地、规划、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要求。

    辅导和培育期一般为1-3年,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及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心对于地方政府在规划、公共服务等方面未能达标的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二)授名共建

对于基本符合共建标准的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经批准后,予以授名,有效期四年并在相应的牌匾上注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及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心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发挥行业组织的资源优势,参与其发展和提升的共建工作,鼓励相关地方行业组织参与共建工作。

1、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称号的授名分为都、基地(城、园、区等)、乡(镇、街等)三级分类,按行业进行专业分目。

  都:是指在该区域产业优势、区域特色突出,行业或产品综合,主导产品产量、销售量居全国同行业前3名;或该地区主导产品出口居全国同行业前5名,或以具有历史形成的、传统特色的特别著名品牌产品为核心,对国内外市场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对轻工行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地区。

基地(城、园、区等): 是指在该区域具有产业优势、

区域特色明显行业或产品较为综合,主导产品产量、销售量一般居全国同行业前8名;或主导产品出口居全国同行业前8名;或作为专业原材料居行业前列的供给地,对轻工有关行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地区。

乡(镇、街等):是指该区域具有产业优势,区域特色明

显,行业或产品较为单一,产品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或主导产品具有历史发源地、地理标志等传统特色,对地区轻工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比较大的市(县)、乡(镇、街等)。

2、特色区域称号冠名前加“中国”字头。授名基本内容为“中国×××(之)都(基地、城、园、区、乡、镇、街等)·地区名称”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称号。

3、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原则上不可重复申请授名。

4、行业如有交叉,按协商合作原则审查办理。

三、授名程序

(一)申请

以所在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名义正式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及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心等提出共建授名申请;

以所在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名义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省级地方轻工行业组织提出共建授名申请;

以所在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名义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心等以及省级地方轻工行业组织提出共建授名申请;

以所在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名义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共建授名申请;

 根据实际情况,以上四种形式均可提出共建授名申请,申请文件及报告文本(含电子版,内容要求见附件一),并通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技术服务与管理系统”申报,说明申请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目标,附县(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文件。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心提出审查意见文件,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部门按程序受理申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领导听取共建授名申请汇报。

(二)考评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五日内,报经分管的会领导批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及相关行业(学)会、中心等组织专家组实地考评,专家组由有关行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3名。专家组经过实地考评后,提出考评报告和推荐意见(含电子版,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三)审核

根据专家考评情况,行业协(学)会、中心等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行文提出正式意见。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考评等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共建条件后,提请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委原则上每两月审核一次。

(四)批准

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心等联合正式发文,授予相应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称号。

四、授名管理

(一)获得称号的轻工行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每年4月底前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心等报送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的年度发展报告(含电子版,内容要求见附件四),分析运行状况、提出进一步提高的措施和相关政策建议,并附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内容要求见附件五),此项工作列入复评要求。地方政府、企业可以通过“中国轻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注册,对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及企业进行集群管理与宣传、产品展示、招商等,每年服务费5-8万元。

(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同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心等负责对获得称号的行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进行指导、监督、服务,以及区域品牌在行业的弘扬与提升,以保证特色区域称号的严肃性、可持续性及规范运作。

(三)获得称号的轻工行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每四年

复评一次。复评工作按照共建授名程序进行,未经审核委员会批准不得简化程序。到期复评的,提前3个月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不合格者取消称号。

    (四)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在每两年年初对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前授予和到期通过复评的轻工行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进行认定;到期未复评超过两年的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不予认定,并以发文公告形式取消称号。认定的名单和公告取消的名单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官方网站http://cnlic.clii.com.cn)、“中国轻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qgcyjq.org)上予以公布。

(五)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称号变更或提升须履行授名的相关报批程序重新审查。

(六)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同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心等对轻工行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进行辅导、培育等深化服务,服务内容及所需费用由相关方另行约定。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授名不收取费用以确保公正性。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轻工业所属行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共建授名活动。解释权归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与之配套的行业标准、评价指标体系解释权归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心等。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共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