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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7-06-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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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轻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组织,调动轻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轻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升轻工行业技术水平,提高综合国力,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设立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设立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科学技术奖分技术发明奖和技术进步奖两大奖项。

技术发明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在轻工业相关科学技术和生产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

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1、技术开发类:在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2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3、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行业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4、社会公益类:在标准、科技信息、计量和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创造社会效益的。

5、工人创新类:授予工人身份的公民和组织,每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单位、一个完成人。

科学技术奖分一、二、三等3个等级。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 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十 申请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 专业评审组作出奖励项目初评等级意见,报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初评等级意见,作出奖励项目的评定等级的决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

第十 科学技术奖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颁发证书。   

第四章  

第十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后撤销奖励。   

第十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制订并负责解释,报科学技术备案。   

第十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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